
本报讯(记者蔡蕾通讯员王亚姿杨涵)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中,一方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,能否逃避法定抚养义务?近日,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,明确了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法院可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股票交易,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小明与小美在外务工期间相识相恋,且在恋爱期间共同生育儿子小伟。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。小伟出生后长期跟随母亲小美共同生活。起初,小明尚能自觉履行抚养责任,后无正当理由中断支付抚养费。小美多次主动沟通、催要费用,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。无奈之下,小美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小伟与小明存在亲子关系,并判令小明承担相应抚养费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小美向法院提交亲子鉴定申请,但小明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采样,鉴定程序无法进行,关键事实缺乏证据佐证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小明与小伟是否存在亲子关系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,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,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,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。本案中,小美已提交微信聊天记录、抚养费转账记录、小伟日常开销凭证等证据,初步举证证明小明与小伟存在亲子关系。小明未能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推翻小美一方的主张,且无故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,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法院依法推定小明与小伟存在亲生父子关系。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、小明收入情况,以及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、医疗开支需求,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小明与小伟存在亲子关系,并判令小明每月按期支付1600元抚养费至小伟年满十八周岁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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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亲子关系并非“非DNA不可”。法律设立“推定规则”,正是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拒绝鉴定逃避法定义务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,任何企图逃避责任的行为,不仅无法得逞,还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。若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,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转自:人民法院报股票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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